數位發展部修正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
數位發展部修正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
發布日期 :
2022-12-13
-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6日臺教資(四)字第1110117691號函辦理。
- 檢送修正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(含修正對照表)1份。
- 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並經本校資通安全長及教育部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,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核定外,產品未汰換前,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:
-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,例如:設定高強度密碼、禁止遠端維護等。
-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,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,或立即關機。
- 產品若為硬體,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(非僅以軟體關閉)。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,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,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。
-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。
-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:法規連結